消费提示:“临界食品”规定
发布时间 : 2012/10/30 / CLICKS : 1418
商家出售“临界食品”,应负有特别提示义务。根据《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商场可以对“临界食品”进行促销处理,但必须应当做到两点:一是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二是向消费者做醒目提示。一般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到期前15天内需要公示;保质期在两年以上的,最后30天是“临界期”;而保质期仅为一个月的产品,最后三天内则需要明示“本产品即将到期,特价处理”等字样。未尽提示义务,涉嫌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