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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消委会昨公布去年消费维权8大经典案例
2015-07-29 17:52:27 浏览:1112
    

市消委会昨公布去年消费维权8大经典案例

    购房纠纷占半数成“重灾区”

    南方日报讯 (记者/罗丽娟 通讯员/张泳权 谢辉)昨日,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2012年度经典消费维权案例,主要集中在商场购物、电讯消费、网购陷阱、购房纠纷等领域。其中,购房纠纷在去年的消费维权中最为突出,该类案例占经典案例的半数,成为年度消费维权焦点。

    据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介绍,本次公布的经典案例是市消委会从2012年上千例消费投诉案件筛选出来的,以投诉热点作为其中重要筛选要点之一,旨在对市民消费作出指引作用,提醒各种消费陷阱。在昨日公布的8个经典案例中,有4宗涉及购房消费,涉及到包括合同问题、规划与实物差距、因楼市政策变动造成的纠纷。

    “房产是目前最大的消费品,也是市民最为关注的维权热点。近年来,房产交易的总量越来越多,所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从消费者的投诉来看,主要集中在合同权责问题不明细、开发商隐瞒商品信息、房屋售后质量维修、设计模型与实际小区出现差距等问题”,消委会介绍。除此之外,相较于单纯的商品类投诉而言,服务类投诉也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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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商场过道有积水,商家未作警示

    消费者摔倒获赔3.5万

    2012年11月,市民黄女士在火炬区某百货商场购物,其间行经场内过道斜坡处时不慎滑倒,造成大腿根部与手关节断裂,后送院治疗。在几次与经营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女士向火炬消委分会投诉,要求经营方给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但商场认为,过道设置的斜坡其实是一个货品运输通道,而且斜坡尽头为货物,消费者本不应该在那里行走。火炬消委分会在调查中发现,斜坡尽头为货品情况属实,但现场却无任何明示性标语与防护设施禁止消费者通行,且顾客摔倒主要因为地面有积水。最终经调解,经营方愿赔偿350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案例中,因商家未在非人行通道设警示标语且因积水导致消费者摔伤,因而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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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房产与图纸不符

    消费者获退本金

    2012年,多名消费者向阜沙消委分会诉称,一投资公司不按图纸施工,实际房型与预期不符。其中,两业主反映购买的商品房与合同图纸不一致,导致缺少入户花园,存在实用面积不足的现象;另一业主则反映开发商不按图纸施工,令该户大门正对大楼梯,风水方面消费者有避讳。上述投诉消费者均要求全额退款并补偿贷款成本。

    消委会调查发现,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里面,并无明确表示该栋商品楼对户型变更并未作出说明,且在退款项目一栏有“如果住户提出放弃住房,将不退还本金”等一系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在阜沙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下,最后开发商同意对三个住户全额退回本金,并补偿商户的贷款成本、银行过户等相关费用。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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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签合同次日限购

    房价如何计算?

    市民杨先生于2011年11月7日以单价7663元/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中山市商品房备案合同》,并于2011年11月8日向中山市国土局递交办理备案,备案表上打印盖章时间为11月11日。

    2011年11月10日,中山市正式发布《转发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正式出台限价政策,要求全市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单套商品房合同销售价格不得超过5800元/。杨先生认为,备案表生效时间应该为盖章时间,他所购买房子的价格应该按限购令最高价支付;开放商以提交资料申请备案时间在限购令之前,消费者应该按照限购令实施之前合同约定价格支付房子余额,双方各执一词。
       【点评】在此个案中,消费者杨某于2011年11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事项;同时开发商2011年11月8日已经向国土局提交资料申请备案并通过,虽然打印盖章时间在限购令实施时间之后,但不影响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生效,双方仍该按照2011年11月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履行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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