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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之素挑纷争 大成抗战三载获胜
2015-07-29 17:52:25 浏览:1174
    

   20064月,日本味之素集团旗下芝加哥Aji-nomoto Heartland LLC公司(下合称味之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提出申诉,指控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5家关联公司(下合称大成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进口并销售特定L-赖氨酸饲料添加剂,从而侵犯了其拥有的美国专利中的1件或多件权利,要求ITC针对大成公司发布有限排除令以及禁止被申请人在美国境内从事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进口、销售、分销、营销等活动。
大成公司从立案一开始就高度重视,应诉态度坚决,选任了在“337调查”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优秀代理律师团队,制定了合理的应诉策略,善用ITC调查程序,以不惜数千万的律师费,经过举证、辩论、作证和两年半的等待,最终ITC2008731日作出初裁,裁定味之素公司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大成公司可以继续向美国销售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同年103日,ITC作出了与初裁一致的终裁。
特点
大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赖氨酸生产厂商,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玉米提炼商。我国赖氨酸市场一度为美国和日本公司垄断,90%以上的市场供应依靠进口,大成公司自投产后,我国赖氨酸产品价格下降了40%,且实现了赖氨酸产品从依赖进口到大批出口。大成公司2007年对美出口赖氨酸产品约900万美元,仅占其全年营业额的1%,但与美、日等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激烈竞争。 
点评
本案是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中初裁和终裁均胜诉的首起案件。大成公司能够完胜味之素公司,关键在于该公司与其律师团队的紧密配合,以及采取了正确、有效的诉讼策略。同时,随着案件的深入,大成公司的中美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证据交换制度,对本案数万件证据包括日方的专利申请记录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专利申请中存在诸多不当行为,以此扭转了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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