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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荣华月饼商标权案 三审获胜诉
2015-07-29 17:52:04 浏览:1160
    

吴逸君

    我国内地和香港实行的是不同的商标确权制度,即内地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而香港采取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使用在先就保护谁。法律界人士提醒,外资企业要及时了解各地知识产权规定,及时注册保护自己的商标等权利,防止因他人恶意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晶报讯 即将进入中秋佳节,食品行业备受关注的“荣华月饼”品牌争夺战,终于结束长达14年“拉锯战”中的重要一战,中国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华公司)诉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今明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及第三人苏国荣有关“荣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近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三审判决,再获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三审判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今明公司向香港荣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此案纷争始于2006年。香港荣华公司发现今明公司经营的“荣华月饼”外包装上使用“花好月圆”图案,将其及其销售商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香港荣华公司认为今明公司侵犯其“花好月圆”注册商标权、“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以及“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香港荣华公司于1980年正式成立。1994年,香港荣华公司在东莞合资成立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其生产的荣华月饼在香港和海外华人当中拥有较高知名度。但是,当时香港荣华公司并未在内地注册商标,等到1991年去申请时,发现“荣华”商标已被人注册。

    据悉,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国荣1997年从山东省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受让取得第533357号“荣华”商标,该商标于1990年11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标,并于2006年7月20日与今明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6年东莞中院一审认为,今明公司在月饼上直接标注“荣华月饼”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将“荣华”认定为使用于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宣判后,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2009年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香港荣华饼家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公司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时判令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我国内地和香港实行的是不同的商标确权制度,即内地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而香港采取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使用在先就保护谁。法律界人士提醒,外资企业要及时了解各地知识产权规定,及时注册保护自己的商标等权利,防止因他人恶意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吴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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